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SHAANXI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ASSOCIATION。是依法登记,由陕西省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研究、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愿结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政府担责,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搭建平台,构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致力于创建和维护全省核与辐射安全行业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西安市西影路301号,网址:www.snnrs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承接行业内政府购买服务授权和委托事项,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考核培训、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以及政府需要本会提供的行业内其它服务;
(二)组建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为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提供服务,承担相关课题研究、项目论证与组织实施;
(三)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等技术研究、开发利用与推广活动;开展辐射防护调研,组织重点辐射防护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四)组织协会会员单位或会员围绕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服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使用、研发与经验交流等相关任务和问题,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研讨,组团出省、出国参观和考察,建立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五)按照政府要求和社会需求,充分利用协会平台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资源,开展核与辐射安全考核、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普及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
(六)兴办与协会宗旨相关的经济实体,引进、开发、推广、宣传核与辐射安全新技术和新产品,为会员单位和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开展本协会行业内的其他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全省核与辐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有关科研、教学、管理、生产、使用、销售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五)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一定成绩的核与辐射行业的管理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核与辐射行业领导、企业家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单位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2年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经本会确认,视为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对本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四次或每届内累计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进行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经理事会同意,本会可聘任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个人会员不能担任会长和副会长职务。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同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如超过两届后确实需要连任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协会法人职责,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本会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七)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处理有关问题。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也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秘书处工作全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协会章程,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二)建立协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协会的规章制度;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反映行业、会员单位和会员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协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同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同本会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理事和其他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监督;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需要监事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罢免启动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会长书面提交的提议函。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
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机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或会计机构变更,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本会制订并经过相关程序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议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