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网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4 号)

时间:2019-01-24 来源:未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和使用,现将《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医疗机构凡未按本文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4 号)

浏览字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