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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铀矿地质勘查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时间:2021-02-23 来源: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

《根据电金射防护与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GB 15848-2009),对辐射工作人员的规定:

(1)应对任何工作入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如下限值: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年平均),20mSv;

b)任何单一年份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2)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如下限值:

a)年有限量,6mSv;

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c)四肢(手和足)或皮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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