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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时间:2021-12-03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强化执法服务,规范全省非现场执法监管行为,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了《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简称《工作规范》)。该《工作规范》主要适用于本省已安装联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

《工作规范》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结合视频监控,以及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综合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通过生态环境信息化系统的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程序,精准发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与现场执法监管实现有效衔接,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的工作模式。

《工作规范》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负责制定非现场执法工作计划,依据执法计划开展日常非现场执法工作,定期组织辖区内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业务培训,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上级非现场监管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反馈,向下级交办本级非现场监管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统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工作,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统计分析重点排污单位各类自动监控数据,及时推送疑似违法违规信息。对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并承担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协调职责。

《工作规范》规定,非现场执法监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计划、信息采集、分析研判、风险预警、处置告知、处置反馈、电子证据固定、现场检查、案件办理、结案归档等环节,实现全过程留痕、全过程可溯的闭环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规划建设并综合运用各类执法信息化系统,大力拓展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及时通报预警,通过非现场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收集辖区内各类执法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疑点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推送预警信息,督促其处置反馈。加强执法督办并确保数据真实,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导出并固定相关数据,送法制审核确认,形成电子证据。督促排污单位如实、及时、完整向社会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非现场执法统筹管理工作,按年度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非现场执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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